作者: 发布于:2013-09-24
近日,永善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干警现场监督,永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履行义务方财产进行查封,保障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何某原系永善县某矿业公司职工,后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双方进行工资结算,该公司拖欠何某工资及其他费用22862.16元,经永善县人民法院组织何某与该公司调解后达成协议,该公司于2013年8月17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何某工资等费用22862.16元。后因该公司不履行义务,何某申请强制执行,永善县人民法院执行员多次和该公司联系,该公司拒不履行义务,永善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该公司财产进行查封。
通过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现场监督,既防止了人民法院执行权的滥用,又保障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权利人的利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民行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