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检察院快结快办一起民事申诉案
申诉人贺才友因与贺才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于
我院经审查,贺才秀与贺才友系同胞兄妹。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到户时,以贺顺明(已故)为户主的家庭成员共五人,含贺才友和贺才秀兄妹。在三坪村花椒一社分得承包地。贺才秀1981年嫁到溪洛渡镇新拉村岩湾六社,在当地未取得承包地。贺顺明去世后,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原以贺顺明为户主的家庭所分得的承包地被分为二部份,登记在贺才友和贺才均名下。因溪洛渡水电站建设,国家征收了登记在贺才友名下的承包地,贺才友领取了补偿费256155.46元。我院认为,争议土地一直都是由贺才友经营、管理,附着物也是由其栽种,根据谁种谁收益的原则,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款应归贺才友所有,但法院未将该部份予以扣除,而是将全部补偿款256155.46元按5人份(含贺才秀)进行了均分,分给了贺才秀51231.09元,属认定事实不清,分割错误。
判决生效后,贺才秀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本案当事人系同胞兄妹,贺才友申诉时明确表示愿意拿3万元给贺才秀,具有调解的基础。且经县法院调查,贺才友银行帐户没有钱,可能出现贺才秀无法拿到补偿款的情况,本案调解处理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于是,我院民行科主动与县法院进行联系,共同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同月4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贺才友一次性给付贺才秀3.2万元,并当场给付。
本案从受理到调解给付,我院民行科仅用了四天时间。通过本案的成功办理,既缓和了贺才友与贺才秀兄妹的家庭矛盾,又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利,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体现了新时期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题的司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