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和她是表姐弟,但她爱他;他们的恋情不被认可,她却为他堕胎多次;终于,她炽热的爱灼伤了他、灼伤了自己,也摧毁了两个沾亲的家庭——她用水果刀深深刺进他的胸腔!他死了,她站上了被告席。
昨日,今年轰动一时的“民族学院表姐杀害表弟”案在呈贡法院开庭审理。
她说:“我只想要他对我负责!”
她说:“他经常打我。”
她说:“我想向他们道歉。”
事件回放
今年22岁的杨如华与小她一岁的李建昌是表姐弟,2007年二人建立了恋爱关系。据杨如华向警方供述,3年多的时间里,她共为李建昌怀孕6次,最后一次是今年的3月18日。这天,她刚从医院做完人流出来,李建昌就向她提出了分手。
4月5日22时许,杨如华在李建昌就读的民院呈贡校区食堂门口将李一刀刺死。次日凌晨2时许,学校保安发现了躲藏在女生宿舍楼墙柱后的杨如华,当日,她被刑事拘留,4月20日,被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昨日下午,该案在呈贡法院开庭。由于社会影响力大,该案直接由昆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法庭的法官进行审理。
庭审
杨如华想当庭道歉
昨日14时,呈贡县法院准时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李建昌的表哥、干妈梁艳和他的4名同学早早就等在庭外,而杨如华的父母却姗姗来迟,开庭时才进入。虽然是亲戚关系,但双方家属并没打招呼。
“带被告人杨如华到庭!”法官话音一落,法警便押解着一个瘦小、短发的年轻女孩走进法庭。杨如华原先齐肩的长发已经剪短,她面色苍白、嘴唇紧抿,低头从侧门走上被告席,一路看向脚下。
庭审中,她没怎么哭,但在辩护律师讲述她和李建昌的感情纠葛时,她还是垂下头,从兜里摸出卫生纸,擦了擦眼睛。杨如华称事发时被李打过,公诉方出示了警方对其的身体检查材料,其面部、左肩和膝盖确有小面积淤血。回答问题时,她经常有10来秒钟的停顿,像是在思考,又像是拒绝回答。
辩护人为杨如华做了有罪辩护,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定性不准。最后,杨如华站起身问:“我想知道被害人家属来了没有”她说想当庭道歉,但这个要求没有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审判长表示可在庭后写成书面意见上交。
死者家属索赔30.6万元
李建昌的家人委托律师向杨如华提出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30.6万余元的民事赔偿,并要求法院判决杨如华向他们赔礼道歉。
庭上律师表示,杨如华经事先预谋,残忍地杀害李建昌,事实清楚。杨说自己曾怀孕6次,但按证据只有2次流产记录,无法证明“怀孕6次”的真伪,且有证据的2次人流也无法证明是李建昌所为。
听到这里,一直平静的杨如华有些激动,“如果孩子不是他的,他怎么可能逼我去宾川把孩子拿掉”面对30.6万的索赔,杨如华说:“我愿意赔偿,但现在我真的无能为力。”
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其中1.3万余元的丧葬费是可以支持的,但另外像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等诉求并无法律依据。律师表示将等民事部分判决出来以后,再和家属商量是否有下一步行动。
整个庭审中,梁艳的情绪都比较激动,庭审结束后,她甚至拿了李建昌的日记复印件去找杨如华的辩护律师“理论”,“她对李建昌死缠烂打,太疯狂了!”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记者欲对杨如华的父母进行采访,但他们似乎并不愿意,没说几句就以上厕所为由起身离开。据杨母说,他们现在和李建昌家已经没有来往了。
激辩
“故意杀人”定性是否准确
公诉人:经法庭调查,杨如华承认用刀刺伤李建昌的事实,其行为应按故意杀人定罪量刑。从尸检报告上看,李建昌胸口的创口深达胸腔,从杨选择的凶器——刀、刺的部位——主动脉,用的力度——深达胸腔来看,她完全具有杀人故意。
辩护人:杨的行为和“故意杀人”有矛盾。杨1.5米,李是个1.7米多的男人,一把水果刀不可能轻易致死;杨刺了一刀后并没继续捅,还主动告诉路过同学“那边出事了,去看看”。之后,杨又主动打电话给梁艳,这些举动和“故意杀人”完全相悖!杨在口供上确实多次提到“杀”字,但在云南方言中,很多时候“杀”并不就是指“杀死”,而仅是指一个“刺”的动作。
公诉人:辩护人认为水果刀无法致死的观点不成立;杨捅了一刀后没继续捅、告诉同学又打电话给梁艳,是简单的犯罪心理学问题,这些举动和“故意”并不相悖,顶多只能算有悔罪表现。不论后面做多少补救,都不能推翻其动刀时的杀人故意。另外,杨在口供中说的是“杀死”,而非“杀”,更扯不上方言。
辩护人:这不排除别人(警方)在记录口供时有加入一些自己的理解。
“情有可原”还是“罪无可恕”
辩护人:杨如华走到这一步是有原因的。2007年6月二人相识、相爱;9月杨发现怀孕,做了第一次手术。随后三年,相继做了多次人流,今年3月,杨再次怀孕,做完手术后李建昌就提出了分手。在两人相处期间,李建昌常动手打杨。试想,一个农村女孩,经历了6次人流,还遭到这样的对待,她会有多无助、多痛苦和绝望。在这样的背景下,杨如华这样的行为是情有可原的。不是到了那个份上,是不会动刀的!
公诉人:辩护人用了一个词:“情有可原”,我在后面加一个词:“罪无可恕!”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不能因为有这样一个背景就能随便致人死地,如果人人都这样,我们的生命权还怎么保障法律的尊严又在哪里这是很可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