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张洛榕) 俗话说,买卖不成仁义在。何况买卖已经做成,货款已经全数缴清,后期买家不再需要剩下为数不多的货品,要求退回这部分货款也是正常的。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原告韩某与被告段某的买卖合同纠纷。 该案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原告韩某在被告段某开办的砖厂订购了46000匹砖,并支付了16560元砖款给被告。后被告分四次供给原告29000匹,总价10440元,至此原告不再需要用砖,且被告砖厂也已转让他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砖款6120元,但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拒绝给付。 通过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被告于2015年12月1日前退还原告的剩余全部砖款。 笔者个人观点: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合同时,原被告都分别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后期发生的变化,被告方就失去了诚信,多次拒退款项。大家都知道做生意重在诚信,不应该为了一点点不属于自己的小利而丧失诚信。我相信只有讲诚信,生意的大马路才会越走越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