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看病落残疾,告上法庭讨说法
2011年4月18日,家住永善县务基乡捏池村的陈某拿着昭通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和云南昭通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走进永善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务基乡卫生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住宿费等共计104772元。
经法官们调查了解得知,2009年3月20日,陈某因左手受外伤流血到务基乡卫生院住院治疗,卫生院对陈某的伤势简单检查后,当日进行了清创缝合术,术后给予止痛、抗炎后出院,陈某出院三个月后,手指的屈曲功能活动受限。无奈之下陈某再次到务基卫生院诊治,卫生院才建议其转溪洛渡医院,同年6月23日陈某入住永善县溪洛渡医院,治疗数日后,手指的屈曲功能活动不见好转。陈某意识到了伤势的严重性,于同年10月11日转到成都现代医院治疗,可由于延误了病情的最佳治疗时期,在成都现代医院治疗出院后左手功能仍未恢复。
陈某出院后,一直觉得很纳闷,自己伤势并不算严重,并且受伤后立马就到卫生院治疗,为何现在却落下残疾,于是2010年3月9日到昭通市医学会鉴定中心申请鉴定,鉴定结论为务基乡卫生院为陈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在施行左手划伤的处理过程中未判断出食指及中指屈指肌腱断裂,伤口清创缝合后也没再复查却观察三个月,从而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期,导致为陈旧性损失,属四级医疗事故。2010年5月28日,经云南昭通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左手运动功能障碍属六级伤残。陈某这才意识到自己应该跟务基乡卫生院讨个说法。
务基乡卫生院接到法院送达陈某的诉状后,对陈某的高额赔偿显得有些不情愿,在法官的劝说下卫生院表示愿意赔偿陈某的损失,但要求按照法律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陈某却始终坚持要求卫生院赔偿10万余元。人民法院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向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在法官的耐心调处下,陈某降低了赔偿标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务基乡卫生院一次性赔偿陈某各种费用31055.60元。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圣地,医生是人类崇高的职业,可是由于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医疗工作中也难免会有缺陷,在抢救中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意外情况。但是这些完全不能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借口,医院更应该提升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规范医护行为,确保医疗安全,保障患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治。(刘云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