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永善县溪洛渡镇新华街一巷口处,趁冯某不备,抢走冯某手里的钱包。包内有现金1400元及价值400元的手机一部。案发后,手机已追还被害人冯某;2014年8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永善县溪洛渡镇新华街老农行旁巷道内,趁龙某不备,抢走龙某手里的钱包。包内有现金630元及价值600元的手机一部;2014年8月2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再次在永善县溪洛渡镇新华街老农行旁巷道内,趁柯某不备,抢走柯某手里的钱包。包内有现金380元及价值350元的手机一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公民财物,价值共计37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刘某因涉嫌抢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人民币。同时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所得赃款336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
刑法解释: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