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法院建立诉前调解机制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去年以来,永善法院为加大社会矛盾化解力度,把诉前调解工作提到本院工作的重要议程,要求基层人民法庭和各业务庭对当事人递交诉状、情况反映材料或口头请求解决问题的矛盾纠纷,在审查立案之前,都要尽可能做好调解工作,尽力把矛盾解决在立案之前。各法庭和业务庭按照院党组的要求,在审查立案和接待当事人时,及时有效地调解了一大批纠纷。这样做,既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又减少了法院诉讼案件,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近日,为进一步做好诉前调解工作,规范诉前调解行为,永善法院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永善县人民法院关于做好诉前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把诉前调解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永善法院《关于做好诉前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由“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调解主持”、“工作程序”、“工作方式”、“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几部份组成,各部份之间互相衔接照应,自成体系,客观地揭示了法院诉前调解工作的规律、特点,具有较强的指导性、科学性、创新性、操作性,是该院对自己去年以来建立“大调解格局”工作实践的经验总结。
永善法院的《关于做好诉前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在主持调解时,要做到“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经济、便民、尊重当事人选择”,要做到“案结事了,手续完备”,做到“能调则调,不能调则立即转入诉讼”;在主持调解中,主持人“应充分利用当事人、利用法院、利用社会的通讯、技术、社区组织、人际关系等资源,为化解纠纷服务”,可视情况,采取“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调解,可邀请“案件知情人,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的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协助调解”,严禁法官“强迫调解,久调不立案”。
永善法院地处国家重点工程溪洛渡、向家坝两个水电站建设库区,制定执行《关于做好诉前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不仅为法院自身如何建立“大调解格局”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材料,而且为法院迅速、及时解决“两站”移民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等纠纷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周蒲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