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缪文旭)工伤赔偿款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但给付单位在外地还查无财产,追讨陷入困难,近日,永善法院执行法官多方查找联系后,使得赔偿款得以和解兑现,切实解决了当事人的困难。 2012年,杨某、唐某在陕西某建筑公司驻永善金沙矿业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做工期间,被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矽肺壹期,在杨某、唐某被鉴定为矽肺病后该公司以劳动者患病为由拒绝安排工作,亦未依法为二人缴纳任何工伤保险。后经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柒级伤残。经永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由陕西某建筑公司分别赔偿杨某、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4798元、180523元。仲裁裁决生效后,陕西某建筑公司未自觉履行,杨某、唐某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陕西某建筑公司在永善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将案件委托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行,经该院查询,未查询到陕西某建筑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按公司注册的地址也未找到该公司,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本院。眼看申请执行人杨某、唐某的权益无法实现,执行法官急在心里,通过多方联系查找,陕西某建筑公司委托人员到法院与杨某、唐某达成给付协议:由陕西某建筑公司给付杨某90000元、唐某100000元,余款杨某、唐某自愿放弃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