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付会刚 发布于:2016-05-23
近日,永善县工商局查处一起“短斤少两”侵害消费者权益案,积极维护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治,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2016年5月11日,永善县工商局接消费者周某、刘某等六人的电话投诉举报,称“我们2016年4月12日在永善县溪洛渡镇干河村唐某钢材销售点购买的线材存在重量不足,并且今天再次购买了1006公斤,实际重量只有708公斤。”接到投诉举报后永善县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执法人员迅速出击,对现场进行了执法检查,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锁定其违法行为。
唐某通过在衡器下加塞木条、层板以及不将衡器调整平稳和平衡的方式,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导致周某、刘某等六人在2016年5月11日购买的1006公斤钢材实重只有708公斤,克扣重量达298公斤,2016年4月12日购买的8986.5公斤钢材,实重只有6273.5公斤,克扣重量达2713公斤。按照当日2450.00元/吨的销售价格,给周某、刘某等六位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达6646.85元。
针对唐某的行为永善县工商局启动诉转案程序,对唐某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时积极组织唐某和六位消费者开展损失赔偿的调解工作,于2016年5月16日唐某按照永善钢材市场现在的销售价格(3000.00元/吨)赔偿周某、刘某等六位消费者的损失8139.00元,同时向周某、刘某等六人每人按照150.00元每天的标准支付每人2天的务工费用,共计1800.00元,为消费者挽回损失9939.00元。同时永善县工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唐某销售钢材给周某、刘某等六位消费者克扣钢材2713公斤所获得的违法所得6646.85元依法予以没收,同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即罚款6646.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