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着永善老县城历史的莲峰镇,山高草青、人口较多,此处还有回民同胞,在享有盛名的五莲峰山下,人民群众载歌载舞,生活多姿多彩。为使群众在物质文化丰富的同时,提升法律意识,充盈精神文化。8月17日,永善法院“阳光司法”活动来到了五莲峰下。
借助百姓到集镇赶集的时间,县法院和莲峰法庭的干警在集镇广场上开始“摆摊搭台”了。拉上横幅、摆放桌椅,阳光司法庭审开始了。
1990年2月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后同居生活,生活期间先后生育了两个女儿,至今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再继续生活,随向法庭提出解除婚姻关系。
经过法庭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的次女李小某还未成年,且2005年原告周某在莲峰镇计生服务站做了绝育手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在1个多小时的庭审活动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官们的耐心调解下,同意次女李小某由原告周某抚养,被告李某不给抚养费。
案后,法官结合此案的特点向在场旁听群众以案释法,介绍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到1994年2月1日仍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休庭期间“乡村和谐使者”向群众发放了近100余份宣传资料。群众们纷纷表示,希望法庭多在集镇开展阳光司法,普及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