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善县桧溪镇强胜村村民罗某某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她与被告黄某某已经分居10年的婚姻关系,并担任成年长女黄小某的监护人。
经查,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黄某某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8月6在永善县桧溪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现在均已成年,但长女黄小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为精神贰级残疾,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确立监护人。
通过法庭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的调解协议,并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对长女黄小某的监护责任。
本案中,黄小某虽然已经成年,但经残疾评定后,认定黄小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为精神残疾贰级,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其母罗某某主动承担起监护责任,不仅是对自己子女负责的体现,更是对自己子女关爱的一种表达方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