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吴宗友)近日,永善法院大兴法庭干警再次深入火灾现场,针对一起火烧房屋案进行调解,经过耐心悉法释理,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被告龙某租赁原告陈某家位于大兴镇某村街道的砖混结构房屋用于开设商铺,双方约定租期三年,每年租金4180元。承租期内,因房屋内未安装照明用电,龙某将点燃的蜡烛放在货物上随后外出,随即引发火灾,致使其商铺内的大部分货物烧毁,所租赁的房屋一定程度受损,并在救火过程中受伤的厄果。双方经当地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陈某一纸诉状将龙某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受损房屋的修复费用及减值损失共计15万元。 该案受理后,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及了解受损房屋的实际概况,法庭干警及时到现场进行勘查,因双方对房屋的损失及过错责任各执一词,且情绪较为激动,调解陷入僵局。原告遂要求对受损房屋的修复费用及减值损失进行技术鉴定,承办法官对可能产生的高昂鉴定费向双方进行释明后,双方仍要求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承办法官随后办理了委托鉴定手续。几天后,鉴定机构要求原告陈某缴纳25000元鉴定费,面对昂贵的鉴定费及即将产生的诉讼成本,包括被告在内的当事人均请求法庭再次组织调解。承办法官决定“趁热打铁”,同时怀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想法,邀请村社干部和双方信赖且明事理的人一同到现场再次调解。经过数小时的悉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