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龙艳) 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系邻里关系,陈某离家、回家均需从孙某家门前小路经过。2013年孙某家将该路拓宽并打成水泥路面,并要求需从这条路上经过的陈某家作出一定补偿,陈某不同意,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后来双方发生抓扯。 2014年6月12日,孙某家在路面浇筑了水泥坎阻止陈某骑车通行,双方矛盾加剧。同年6月14日,当地村干部组织陈某和孙某到村民小组长代某家中协商解决,在调解过程中,陈某回家提了一把二锤去砸水泥路,为此,孙某之父老孙与陈某抓扯,后孙某赶到又与陈某抓扯。该纠纷导致陈某与老孙不同程度受伤。陈某受伤后因左顶部头皮挫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颅脑外伤综合症等于2014年6月14日在永善县人民医院医治,同年6月27日出院,期间,共用去医疗费5849.45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系邻居,本应当互相帮助、和谐相处,但是两家为路的通行问题,不能冷静处理,致产生纠纷并发生抓扯,双方均有过错。对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医疗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但原告陈某因摩托车无法通行,在村干部调解该纠纷时,用二锤砸坏水泥路面与被告孙某发生打架,被告孙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某也应自行承担40%的过错责任。原告陈某被打伤,并入院医治,原告陈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其余请求与本案无关联、无证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判决,由被告孙某赔偿原告陈某5522.4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