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龙艳) 被告人刘某年幼时父母离异,家庭管教缺失,就读初中后因迷恋上了网络游戏,厌学而辍学。没有经济来源的他,为了筹集“网游”费,竟然铤而走险,贩卖毒品。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4年8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到永善县溪洛渡镇一加油站旁以150元人民币将毒品海洛因零包一个卖给周某时,被公安民警发现二人形迹可疑盘查,当场从周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3克,从刘某身上查获人民币150元和手机一部。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贩卖,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败坏了社会风气,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犯罪时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其在贩卖毒品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问后,主动交代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罪行,自首成立,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法官寄语:17岁,花一般的年龄,本应在校勤奋学习,却因早早步入社会,误入岐途,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希望刘某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能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认真做事,踏实做人,正所谓“亡羊补牢,为时不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