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无理强占 兄妹对簿公堂
2011年7月7日,在永善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两兄妹对簿公堂,妹妹拿着与哥哥签订的《哥哥拿给妹妹的原籍田地协议书》要求哥哥归还属于自己的土地。哥哥则称,妹妹主张的权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否认妹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究竟谁是谁非永善县人民法院对这宗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妹妹追讨土地,几经周折上法院
2011年3月22日,妹妹在老公的陪同下来到了法院,饱含泪水的讲诉着哥哥强占自己土地的原委。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家庭人员共五人,其系家庭成员之一,全家田土承包总面积是5.16亩,其中田1.66亩、土3.5亩,人均田土共1.032亩。1987年2月23日,其与务基乡白顺村的卓某结婚,并将户口迁入了该村,但未在该村重新承包到土地。2007年9月22日,其与哥哥签订了一份《哥哥拿给妹妹的原籍田地协议书》。同年9月28日,其和家人一起搬回桐堡村安置入户。谁料哥哥反悔,不将土地划分给妹妹,经镇政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调解,均未达成协议。2009年12月2日,妹妹在哥哥强迫下又达成第二份协议,由哥哥将承包田、地归还妹妹,妹妹给付哥哥土地代管费10000元。2010年10月,妹妹将协议提交永善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被驳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哥哥当庭否认 辩称妹妹无理
哥哥庭审辩称:1982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户时,妹妹确属家庭成员之一。但在1987年妹妹与卓某结婚后至2007年的20年中,妹妹从未主张过自己的权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另外从土地承包到户至今,为管理土地付出了劳动,并缴纳了相关公粮等费用,若要归还土地需给付其管理费及各项费用。并且否认与妹妹签订《协议书》。称妹妹无情的将自己告上法院很痛心。
调解无效 法庭争辩各执一词
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劝导二人各退一步,期待兄妹能冰释前嫌。由于二人心里的怨恨太深,无论法官怎么疏导,二人始终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法院只得依法判决。
法庭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1982年,兄妹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在永善县溪洛渡镇桐堡村桐子堡二组承包了田、地共5.16亩。妹妹与卓某结婚后虽将户口迁入了其夫卓某所在地,但未在该地重新承包土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在溪洛渡镇桐堡村桐子堡二组。2007年9月28日,妹妹一家又作为移民搬迁到永善县溪洛渡镇桐堡村桐子堡二组安置入户,妹妹属桐堡村集体经济成员。有权在桐堡村桐子堡二组继续承包土地,且兄妹二人前两次就如何返还承包地达成了协议。因此,哥哥应当依理、依法履行返还义务。故此,法庭依照相关法律,判令哥哥归还属于妹妹的承包田、地共计1.032亩。(刘云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