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1-08-19
夺命的树桩
2011年6月11日,在外务工的余某得到噩耗, 10日夜,天降大雨,导致一逾千斤的核桃树桩滚落,刚好将路过此处8岁的爱子余某某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中年丧子,全家人痛不欲生。事发后,公安机关、综治办、村两委干部9人到事发现场—永善县黄华镇鲁溪村牛场社现场勘验、取证并组织调解。余某以李某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将树桩置于必经之路的上方,留下严重的安全隐患。事发前多次告诫李某应将树桩搁置到安全位置,但李某置之不理,导致其子途经此处时被砸死,李某是故意行为且有重大过错,要求他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赔偿金等13万元。搁置物的所有人李某以树桩是安全的,他也采取了安全措施,是余某某等人到树桩上玩耍造成的,自己没有任何责任,拒绝调解并赔偿。事情无果而终,双方矛盾日趋尖锐,双方众多亲友高度关注,纷纷参与此事,建言献策,互相谩骂,事态随时有恶化的可能,当事人余某7月16日请求法庭解决。
为及时定纷止争,息诉于庭外,减轻当事人诉累,避免民事纠纷演变成刑事案件,7月17日、21日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法官两次冒着酷暑,顶着烈日,跋山涉水步行1小时,在村两委干部的协助下,深入到离法庭20余公里的黄华镇鲁溪村。一进牛场,宣讲法律、稳控事态。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告知双方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诉讼风险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二进牛场,情法并讲,表明态度,算清提起民事诉讼应付出的经济账、时间账、感情账“三笔账”。经过3小时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使剑拨弩张的紧张的现场氛围得以逐渐缓和,促使村民余佰祥和李顺林就一起生命权纠纷以非诉方式达成赔偿协议,并督促双方于当晚履行了调解协议。
法官絮语:黄华法庭长期坚持以真实案例到案发地宣讲法律,以身边的事教育一方群众,让广大群众从别人的教训中得到深刻的启示。本案成功处理的经验有:倾情送法上门,诚心赢得信任;公正廉洁执法,感动双方当事人;算清诉讼成本,破除诉讼期待;常见纠纷普法,赢得群众支持。(周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