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1日,被告颜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四川省雷波县驶往云南省永善县城,19时30分许行至溪洛渡水电站施工区8#公路时,因被告颜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车辆冲上右边人行道,将原告邵某及其女儿刘某撞倒在地,造成刘某当场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告邵某胸椎、股骨骨折等22处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12月18日,永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颜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某及其女儿刘某不负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邵某被先后送往永善县医院、四川省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于2015年5月6日出院。现邵某起诉,要求被告人颜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150196.59元。
开庭前,为充分了解情况、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到原告邵某家中,针对原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及护理依赖程度情况进行查看是否符合鉴定依据,对原告现在的生活情况实地了解,查明案情原由,倾听邵某及其亲属诉求。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被告颜某承认原告所诉事实属实,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赔偿,但提出原告诉额过高,各项费用的计算有不合理的地方,双方就各项赔偿数额进行了核算和协商,原告邵某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将诉讼请求由1150196.59元变更为570000元,但因双方分岐较大达不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没有放弃,仍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协商一致,自愿达成由被告颜某给付原告邵某46万元的调解协议。(周天俊 龙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