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3-07-24
永善县首起醉驾入刑案宣判
2013年5月8日,永善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这是永善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因醉驾入刑的案件。
2012年11月13日,被告人马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昭永公路”从莲峰镇向水竹乡行驶,23时50分,当车行至水竹乡水竹村时与邓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不负责任。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马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99.73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已赔偿原告邓某经济损失500元人民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与他人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马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审理中马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永善法院一审判处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寄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刑罚处罚。这一新规无疑给驾驶员敲响了警钟。为了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请远离酒驾!(永善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