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华法庭深入案发地宣讲人民调解法
近日,永善法院法官不畏酷暑,头顶烈日,巡回到黄华镇黄葛村落田二社就两件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就地审理,以真实的案例普及人民调解法,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岳某为发展经济,饲养了一群山羊,因管理不当啃食了部份村民的庄稼,其中村民宋某、徐某两户反映到村委会,村委会安排治安一人前去处理,在岳某未到现场的情况下同宋某、徐某查看了损失情况,后在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各赔偿1200元的人民调解协议。协议履行过程中,岳某以重大误解,两户损失虚高,只愿意按实际损失赔偿为由拒绝履行,宋某、徐某无耐诉至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庭审结束,法官面对旁听的数十群众和村两委干部,就人民调解法进行了现场解读。明确指出,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指导基层组织如何规范取证以确保证据效力。今年1至8月,该庭受理的民事案件,八成采用巡回到案发地、当事人住所地就地审理的方式,调解撤诉率超过90%。(周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