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张洛榕) 近日,永善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判决被告朱某停止使用该案争议的畜圈,返还该畜圈给原告。 2007年2月,为解决好永善县细沙乡黄金村青杠八社村民朱某住房问题,也就是本案中被告。永善县细沙乡政府以2000元的价格将原告唐某的房屋买下给朱某居住,房屋交接时双方约定,朱某可以使用该畜圈,唐某可以使用畜圈内的粪。现唐某想自己收回畜圈使用,便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法官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房屋买卖时不含畜圈,按房屋交接时双方约定,至本案起诉时,被告朱某可以占有本案争议的畜圈,但原告不能要求给付使用费。现原告唐某不同意被告继续使用畜圈,被告朱某应及时停止使用,返还该畜圈给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