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讯 (通讯员 孙晨曦)“法院为我们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不但快捷不收费,而且为协议的履行上了一道保险。”这是永善县人民法院黄华法庭办理一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时,申请确认的双方当事人在接到确认决定书后激动地对法官说的一番话。 永善县黄华镇沙坝小学的学生胡某放学后去游泳,由于水性不好,溺水死亡。后来其父胡某某找学校要求给予说法并赔偿损失,校方认为胡某是放学期间发生的意外,不应承担责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在黄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赔偿协议,由校方一次性给付胡某某2万元补偿。为了防止双方反悔,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黄华法庭受理确认申请后,经审查申请人要求确认的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立即为双方当事人制作了确认决定书,接到确认决定书后,双方及时兑现了标的。 过去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纠纷的同时,面临着一个尴尬的问题,调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使得人民调解常常是“调而不解”,人民调解的功能和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现在,司法确认程序弥补了人民调解这一“硬伤”,调解特色与司法强制互相结合,扩大了当事人对纷争自主规制的选择,使当事人能适时有效、方便快捷、低成本地维护自身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