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争议大 法官调解化纠纷
不慎受伤入院治疗 一年后伤势仍未愈
三年前,这名结实的庄稼汉因不慎跌伤到永善县人民医院医治,入院后被诊断为头皮裂伤,左尺桡骨骨折、颅骨骨折。医生经过检查后进行了对症治疗,并对左尺桡骨骨折复位加钢板固定,张某住院17天后顺利出院,出院时医生向张某交待了谨防伤口感染的一些注意事项并要求8个月后到医院取钢板。
张某出院后,按照医生的嘱咐,对伤口细心照料,并加强了营养,可术后四个月手臂仍不能自如活动,并且伤口时而疼痛不止,张某见症状无明显好转,于是多次找医生询问,医生检查后均告知手术正常,开了一些辅助伤口愈合的药,告诉张某慢慢等待伤口好转。一年时间过去了,伤势仍然无明显好转,无奈之下张某便将X光片带到溪洛渡医院,永善县中医院,及永善县人民医院找相关的医生咨询查看,张某这才知道,骨折端互相分离,其间歇较大,即使再过一两年,骨折两端也难以达到骨性连接,甚至终生残疾。张某这才意识到了严重性,于是找医院的相关领导协商补救措施。
医院积极补救 患者所幸无事
医院方了解此事后,为了不耽误最佳的补救治疗时间,在未深究是否属于自己的责任造成的后果的情况下,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真正把救死扶伤放到第一位,于
双方各执己见 医患矛盾终化解
张某认为自己的伤情未愈,完全因医生违反手术操作规程,严重不负责任所造成,第二次手术又在左髂前上棘取骨头更是让其承受了难以想象的痛苦,于是要求医院方承担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34295.85元.
医院方则认为:张某的左尺桡骨折骨不连、骨不愈合属常见的正常并发症,与张某自身的身体素质有关,与其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无关,医院方已经出于人道主义进行了施救,并考虑张某家庭贫困,出院还给予600元作为医院方的慰藉。因此请求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为了能妥善的处理该案,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张某在医院接受医疗服务,对伤势不愈合的情况是否存在医疗损害责任的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但双方对鉴定费用问题及鉴定机构的选择争议较大,于是法官调整思路,从另一方面做调解工作,倡导促进和谐社会,多次走访双方当事人,从促进和谐、化解矛盾纠纷角度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后,双方被法官的言语促动了心灵,张某也考虑到若进行鉴定需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已经耗费不起时间和精力了,并且在做第二次手术时医院方也尽心尽责,医院的领导也非常关心自己的伤情,全力施救才没落下残疾并恢复正常。想到这些张某表示愿意和医院方调解,医院方也很同情张某的遭遇并考虑张某生活上的负担愿意补偿张某1.9万元化解此纠纷。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完美地达成了调解协议。(刘云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