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摩的”酒后驾车相撞死乘客被判赔14万
近日,永善法院审结一起“两摩的”酒后驾车撞死乘客案,两名驾驶员依法被判赔14万元。
2009年12月,周某醉酒后驾驶云CS4547号二轮摩托车载张某等二人从永善县团结乡双河村沿大海线驶往该乡苏田村。晚8时许,当车行至大海线K8+700M处时,与对向醉酒后载客二人的贾某相撞,致两车受损,乘客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0年5月,张某亲属将周某与贾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近15万元。
该案经永善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与贾某醉酒后超载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判令二人分别赔偿张某亲属1.2万余元。因贾某向云南平安财产保险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判令该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张某亲属11.6万余元保险金。永善人民财产保险支公司与周某签订保险合同时,己就酒后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不承担支付乘客险义务的免责条款向周某作了明确的说明,该支公司不承担给付张某亲属保险金的责任。
当前,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跑摩的”现象在乡村十分盛行,缺乏法律意识,不懂交通规则的“摩的”驾驶员为赚两个零花钱经常超载、甚至酒后超载拉人,致使事故悲剧时有发生。本案中,受害人张某家属虽依法获得14万元赔偿,但给家属亲人带来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今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就意味着醉酒驾车、飙车行为将成为一种犯罪行为。(陈祖宣∕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