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县脱贫攻坚已进入攻坚拔寨阶段,各项工作正有力有序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极少数人员为谋一己私利,置国家政策法规、伦理道德于不顾,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干扰甚至破坏脱贫攻坚工作,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弘扬正气、传递正能量、打击违法犯罪,营造良好的脱贫攻坚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其情节给予教育、训诫、治安处罚,由有关部门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取消其帮扶和社会救助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干部参与扰乱脱贫攻坚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一、恶意分户、并户、假离婚,或故意隐瞒真实收入、住房、车辆、经营实体以及其他财产信息,骗取、套取国家资金的;
二、不依法履行赡养义务,造成老人无基本生活来源,或有安全房仍让老人居住危房的;
三、不依法履行抚养义务,遗弃子女,或造成应接受义务教育子女辍失学的;
四、故意抹黑政府和基层组织,在群众中散布谣言,或通过网络、QQ、微信等媒体捏造发布虚假信息,引发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符合享受脱贫攻坚政策规定,经解释劝导后仍缠访、闹访、甚至越级上访、非法组织集体上访的;
六、威胁、侮辱、恐吓、诬陷、殴打扶贫干部,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损坏、侵占公私财物,以及影响正常社会秩序或办公秩序的;
七、为谋个人私利,以各种方式故意阻碍、破坏扶贫项目实施或煽动、唆使他人阻碍、破坏扶贫项目实施的;
八、强拿硬要、哄抢扶贫物资或煽动他人哄抢扶贫物资的;
九、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故意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恶意编造谎言,影响工作检查考核的;
十、长年举家外出,未在户籍地生活居住,回户籍地争要扶贫政策,经调查核实不符合享受政策,通过解释后仍无理取闹、制造事端,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非法买卖土地,非法转让易地扶贫搬迁或农危改指标的;
十二、在脱贫攻坚中,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拒不承担或不依法履行偿还义务的;
十三、等、靠、要思想严重,以各种极端方式要挟部门(单位)或干部,索要扶贫政策或扶贫资金的;
十四、参与黄、赌、毒、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五、其他在扶贫领域中损害社会公序良俗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